关于对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24家机构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质量考核(现场评估)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山东省、辽宁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河南省、江西省、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贵州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汇智泰康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根据你单位申请,你单位已被列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质量考核计划。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质量考核专家组将对你单位进行质量考核(现场评估)。现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考核初步时间详见附件,具体考核日期,考核组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2.考核组于考核日前一天报到,考核当天首次会议:8:30开始;末次会议:17:00开始。
二、考核依据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及被考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考核组成员
每个机构考核组由3名专家及1名联络员组成。
四、考核费用
考核组成员在考核期间的住宿、差旅等费用均由组织单位承担。
五、注意事项
1.被考核单位在现场评估当日提供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盲样考核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
2.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考核片和病理阅片考核光盘在报到当天由现场考核专家组交被考核单位;现场考核当天12: 00之前被考核单位将微核阅片报告、病理考核记录表交专家组并将考核片返还专家组。
3.请被考核单位准备现场评估汇报资料,包括机构情况介绍和近5年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考核时间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
考核时间表
机构名称 |
时间 |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1月10日-11月20日 |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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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 中毒控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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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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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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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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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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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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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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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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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智泰康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11月23日-12月4日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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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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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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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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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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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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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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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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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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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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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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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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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 |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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