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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17            字体大小:  

根据卫生部提出修订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2002315通过)任务的要求,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参加,组成修订课题组。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包括正文和一个技术性附件,即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修订课题组认为,管理办法是法规性文件,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是技术性文件,虽然要求用人单位应该遵守,但其主要作用是技术指导性的,不应该将法规性文件和技术文件合并成一个文件,故本次修订包括了对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对原附件《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和周期》的修订。分别起草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修订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将通过行政有关手续审批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已经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审议通过,待报卫生部审批通过后将作为国家标准正式颁布。

1.修订的指导思想

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做好二级预防,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WHOILO都先后出版发行过许多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和技术与伦理道德指南。这些文件对健康监护的理论和指导思想做了深入地阐述。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也都制订有健康监护的技术规范,是做好修订工作很好的范本。课题组确定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既要贯彻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又要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既要有科学性,又要切实可行。所谓我国的客观实际,就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就整体而言,劳动条件较差,劳动保护知识缺乏,执法意识淡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能需要更为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才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主要修订内容

1)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分9章和5个附录:根据标准格式,1-3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定义,第四章是总则,主要介绍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和指导思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必须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思想,才能有效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健康权益,才是真正地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也才能使健康监护工作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尽管修订在许多具体内容上还不能完全贯彻这些理论和指导思想,但它是指导健康监护工作逐步完善的必不可少的原则。在总则中对健康监护的定义和范畴、开展健康监护的依据、工作程序、参与健康监护工作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目标疾病、开展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群的界定原则、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检查方法和指标的确定原则、健康监护结果的评价等都从理论上做了简要的描述。为了规范医学检查的方法,总则中对基本医学检查和常规医学检查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在附录中作了较详细地描述,如劳动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一般医学检查和常规医学检查、常规实验室检查等,并制订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表格。第五到第九章分别为各论部分,分为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粉尘、有害物理因素、有害生物因素和特殊作业人群的健康监护。

2)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原管理办法附录中只包括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都有关于应急健康检查和离岗时健康检查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本修改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列入,是对原“管理办法”附件的重要补充,也使相关法律法规互相配套。

3)关于离岗后随访: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和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提到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离岗后随访的问题,但有些职业有害因素具有长期慢性健康影响,虽然在岗期间接触人员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或职业病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有的可能会好转或痊愈。对接触这类职业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在其离岗后进行随访医学观察应该是健康监护的内容之一。实际上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一直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修订稿对这类有害因素增加了离岗后医学随访的内容,是对原管理办法附件的重要补充。

4)根据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上的可能性,本次对致皮肤病的化学物、致化学性眼灼伤、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化学、物理因素、致中毒性肝病化学物、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致中毒性心脏病的毒物、致中毒性血液病的毒物、致中毒性肾脏病的毒物、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化学物等不再制订健康监护规范。这些致某一特定器官健康损坏的因素都包含许多种有害因素,其中大部分在该物质的健康监护中已经把这些健康损坏列入健康监护的内容,而有些则是没有必要进行健康监护,如化学性眼灼伤。

5)本次修订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中51种化学有害因素中,删除了杀虫脒,将甲苯和二甲苯归入苯,同时增加了氧化锌、钡化合物、一甲胺、氯乙烯、二异氰酸甲苯酯、二甲基甲酰胺、氯甲醚、偏二甲基肼等8种,共计57种。增加依据是《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目的是使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配套规章更加协调和统一。

6)特殊作业人群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对从业人员的特殊健康要求,已经成为职业医学界倍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医务人员的职业特征使其成为一些传染病的高危人群。因此,本次修订除保留原来的视屏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高处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外,增加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业)、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业)、肝炎病防治工作(作业)的健康监护。

7)关于开展健康监护的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只有急性健康影响的物质,或者是虽有慢性健康影响但没有可靠的监护方法的有害因素,不宜开展健康监护。在处理这部分有害因素时,主要考虑上岗前职业禁忌证的检查,同时加强应急健康检查。但如果完全参照国外的做法,对这类有害因素一律不开展健康监护,目前我国还难以做到。另外,其中许多有害因素,虽以急性健康影响为主,但也可能存在慢性健康影响,如氯气,虽然主要是引起急性氯气中毒,但长期接触低浓度氯气,对呼吸系统可能还是有慢性健康损害作用。通过健康监护将积累更多的资料,以逐步明确其慢性健康影响的性质。本修订稿将这类物质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列为推荐性,并适当延长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8)关于健康监护周期:原办法在健康监护周期方面的规定绝大部分都是一年一次,显然没有充分考虑不同有害因素危害的性质,也没有考虑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因此在确定健康监护周期时适当考虑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修订稿在规定健康监护周期时,把作业场所有害化学因素和粉尘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如果作业场所达到了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延长,如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缩短。目前如何评价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还没有很好的或标准化的公认方法,需要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这也符合企业地利益和要求。

9)关于目标疾病:根据健康监护理论,健康监护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疾病,技术规范在总论中论述了确定目标疾病的基本原则。职业健康监护是针对劳动者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而规定的专门的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作为医疗福利的医学检查。因此,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使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更强。当然,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其它健康损害或疾病也应该如实记录并向用人单位报告,但并不能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10)关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修订稿贯彻国际劳工组织《工人健康监护技术和伦理道德指导原则》精神,在设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体检项目能够反映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二是劳动者可以接受;三是检查项目的敏感性、特异性和重复性令人满意;四是检查方法比较简便经济。为此,本次修订删除了一些和目标疾病无关或无特异性、意义不确定的体检指标,或将其置于选检项目中。

11)关于职业禁忌证:为贯彻ILO关于不能设置不必要的健康标准从而限制人们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公平的原则,本次修订中对职业禁忌证的规定主要体现如下原则:一是本着从严的原则,只有和所接触的有害因素有必然联系的疾病才可以作为职业禁忌证;二是可操作的原则,避免用一些含意不确切的形容词,如“明显的肝肾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要求尽量用具体的病名或功能损害。如将接触铅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禁忌证“严重的肝、肾及内分泌疾病”修改为贫血、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接触氯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禁忌证“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修改为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支气管扩张和活动性肺结核;接触苯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禁忌证“各种血液病、严重全身性血液病、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改为:(1) 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2) 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3) 脾功能亢进;接触粉尘作业的职业禁忌证“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改为活动性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等。

12)关于附录: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引起的疾病各异,规定一种统一的表格很难包括全面,二是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都根据不同情况制订各自适用的表格,故本次修订没有设计专门的健康检查表格。但为了规范常规的医学检查方法和带有一定共性的资料收集,拟定了5个技术性附件,即:

附录A 正确使用本技术规范的说明(资料性附录)

附录B 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规范性附录)

附录C 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

附录D 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

附录E 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

(职业卫生所专家委员会供稿)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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