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08            字体大小:  

为加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中心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二)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秉持务实高效理念,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合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践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决策合理、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中心职能,应当由中心党委常委会、主任办公会及其他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中心改革与发展规划;中心内部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

2中心党组织发展建设规划和换届选举的总体方案;

3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关键人才引进事宜;

4、为国家重大疾病防治规划、政策的制定等提供有关正式的咨询意见或建议;

5、与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或疾控体系建设、改革发展等相关的重要工作;

6、全国性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方案;

7防治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8配合并参与国际组织对重大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9资金数量大、涉及多部门合作、多层次单位执行的国际合作项目;重大的外事活动及前沿或敏感领域技术交流;设立国际合作性技术合作机构等。

10、中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发布及废止;

11、成立或撤销中心(或关系中心全局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工作机构;

12、拟接受境内外捐赠款物等事宜;

13、涉及职工权益、利益和普遍性福利待遇的事项;

14、党委及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15、应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中心党委对直接管理干部的任免,包括卫生部党组委托中心管理的干部及关键技术岗位职务的调整等事项。

1、协助上级部门对由上级部门任命的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心管理干部的选拔、考核、考察、调整、任免、培训等事项(包括中心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心首席专家、专业技术关键岗位和高级职称一级岗位人员);

3、中心直属全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参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推荐;

4、后备干部、挂职干部、支援西部地区等技术干部的确定等相关事项;

5本级党组织负责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政协委员推荐人选等事宜;

6、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确定;获省部级以上先进称号预备人选的推荐;

7、向上级党组织、群团组织推荐的先进组织和个人的候选人选;中心党委及中心各群团组织的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表彰人选;有关统战工作的重要推荐事项;

8、全国及卫生系统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

9、对中心直接管理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教育和处理;

10、其他需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宜。

(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中心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项目安排。包括:

1年度财政项目预算方案、年度预算上报方案及有关预算的调整方案;

2、需财政资金提供配套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与重要国内合作项目的预算方案;

3全国疾控中心主任年会的召开;由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参加的活动或会议;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上报;

5、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立项上报;

6、以中心名义组织的重要工作和表彰活动;

7、中心全资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及参股企业中需股东批准的重要经济活动;

8、其他需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在已经批准的中心年度预算外需要支付大数额(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或已列入预算项目内但需要调整使用的资金,以及其他使用(支配)大额度资金的事项包括纳入中心财务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国内合作项目资金、其他收入的资金等)。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决策动议,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中心分管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情况后,提交有关会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由中心党办或有关部门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他事项由中心办公室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提交中心党委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对于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照党和国家、卫生部及中心有关文件规定,会前组织认真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重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制定全局性的规章制度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不同渠道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决策会议安排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并根据决策内容提供相应的决策事项资料。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事先听取参与调查论证及决策人员反馈的意见。

(四)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达到符合会议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若存在严重分歧,应进一步统一意见再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然后再作出决定。

(五)决策事项涉及(某个或部分)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的个人利益时,相关当事人(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回避。

(六)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在中心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会议程序和规定,集体研究作出,一般不采取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集体决策会议召开后一周内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抄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

(八)决策作出后,中心分管领导及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责任者和完成时限。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若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会议决策程序。

(九)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要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列为每年中心工作会议报告的一项主要内容。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实行决策失误纠错及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

(一)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基础上,在中心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中心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主任办公会的程序和规定要求,采取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形式作出。

(二)按照中心会议制度的规范要求,确定会议时间、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议题、参加会议人员等。提交会议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遵循组织干部工作相关规定,实行集体表决或票决制。

(三)凡不符合会议程序规定的议题,不能列入会议议程。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由领导个人或者少数领导作出的临时决定,事后应当遵照会议决策程序,对列入会议的议题进行追认,作出临时决定的领导应当对决策结果负责。

(四)会议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均应按照政务、党务公开的规定,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中心本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卫生部党组、驻部组局、卫生部直属机关党(纪)委的监督,接受中心干部职工的民主监督。中心党委、纪委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中心本级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对直属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或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纳入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考核范围。同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直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均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不按规定将“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研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组织实施

(一)中心党委书记、中心主任是中心党委和行政工作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直属单位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制度和决策机制,并报中心审批。审批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措施等设计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61215日印发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关于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疾控党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附       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