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6-04-13            字体大小:  

1.    为什么要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妇女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女工自身,也关系到子女的健康和发育。因为女性有其特殊的生理机能与生殖需求,接触某些职业有害因素不仅影响女性自身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生殖功能,影响到胎儿、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特殊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女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企业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方面等情况,权衡女性平等就业与健康保护的关系,将不断地开展研究和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2.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确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3.    女职工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哪些职业危害因素?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女职工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毒物,如铅、汞、镉等重金属,苯、正已烷、二氯化碳等有机溶剂,还有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如核与放射性物质、高强度噪声、电磁辐射、振动、超高温、超低温等;生物因素,如养殖、皮毛加工、林区作业可能接触到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还有超长时间、超强负荷、人机工效学因素导致的职业危害;高新技术行业可能接触到的一些有害因素。

4.女职工不得从事什么级别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我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 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其方法是按能量代谢率与劳动时间率计算劳动强度指数,按劳动强度指数分别为 15 1625 2125、≥25,依次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一级(轻)、二级(中)、三级(重)、四级(很重),级别越高表示体力劳动强度的越大。

5.过度负重对女职工健康有哪些不良影响?

女工负重劳动可引起腹压、盆腔压力增高,引起子宫后倾,子宫下垂,月经失调,痛经;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休息得到恢复,但是如果长时间、过度负重可以导致严重的子宫脱垂;女工在怀孕期间过度负重,会造成盆腔血流不畅、淤血等,影响胎儿在子宫中正常发育,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等。

另外,未成年人与青春期少女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过度负重会增加髋骨压力,影响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尤其易造成骨盆狭窄,影响其成年后的生育能力,所以未成年女性不宜从事过度负重的劳动。

6.我国对限制女职工过度负重有什么规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国家体力搬运重量限制标准(GB12330-90)规定,从事体力装卸、搬运工作,由于性别不同、负荷方式不同,对搬运负荷量的标准均有相应的限值标准。在搬、扛、推%拉三种负重方式的情况下,女性单次负重依次为10公斤20公斤200公斤

7.              女职工能否从事低温作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在月经期间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低温作业。按照国家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 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即属于低温作业。例如各类冷冻冷藏作业、寒冷季节野外(户外)作业等属于全身性受冷的作业。低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按工作日实际接触低温作业时间4小时,作业环境温度分别为0℃~50~―10、-10~―15、-15~―20四个档次;将低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

8.              女职工能否从事冷水作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国家冷水作业分级(GB/T14439) 规定,操作人员接触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称为冷水作业。按工作日实际接触冷水作业时间4小时,接触冷水温度1210℃,106℃,62 20 将冷水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

9.冷水和低温作业对女性有什么特殊危害?

水的导热系数(0.54W/mk)比空气(0.024W/mk)20多倍。同温度条件下,接触水较空气时的体热损失快,肢体容易受冷。女职工在月经期身体对寒冷反应较敏感,尤其是肢体末梢对寒冷的耐受力下降,感觉末梢有冷痛感或反射性引起全身冷感。冷水作业主要易引起肢体末梢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减少,致使关节部位、腹部受冷、子宫收缩,引起关节疼痛、手局部发生冻疮、妇女月经不调、痛经、白带增多等妇科疾病,可能对胎儿发育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当女性接触冷水作业时,应当加强冷防护措施。

10.女职工月经期间生理机能有什么变化?

与男性相比,女性本身基础代谢低,单位体表面积的产热量低,女性的体

温调节机能力差; 另外,女性的总血量每千克体重只有67.2ml,女性的红细胞及血红蛋白含量也相对较低,血液输送氧能力也比较差。

女性月经周期是在人体丘脑下部-垂体-卵巢轴的神经与内分泌的调节作用下发生的一种周期性生理现象。在月经期间女性的末梢血液循环受影响、基础代谢降低,卵巢功能、子宫血液循环均会发生明显变化,女性在月经期间对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反应比较敏感,其健康容易受伤害。

因为女性在月经期间容易疲劳、抵抗力下降、耐寒能力下降,冷水、低温作业和强体力劳动容易引起内分泌失调,性激素分泌减少,会导致月经不规则、经量不稳定、痛经、闭经、不孕或者乳腺增生等,因此需要加强保护。

11.女职工能否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对孕妇有否影响?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反应速度减慢,行动迟缓等,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增高。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按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以上的作业。例如,在建筑行业站在脚手架上劳动,脚底踩着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按垂直高度分别为 25 515米、1530米、30以上四个档次;依次把高处作业分为一级高处作业、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多见于建筑、桥梁等施工等行业。

    12.为什么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因此,应当禁忌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保护女工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井下(地下)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

     13.密闭空间内作业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

所谓密闭空间内作业主要是指在贮存罐、贮存塔、反应罐、反应池、下水管道、地下坑、贮藏窖、仓储等密闭、或半开放的空间内作业,多见于石油、化工等行业。

由于密闭空间系统处理不干净,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空间通风不良,氧气不足;周围环境存在复杂的危险因素等,易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严重伤害。

    14.高温作业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

   高温作业容易导致体温调节功能紊乱,水、电解质失衡,发生中暑反应,严重时会引起心血管、神经系统、肝肾功能损害等,严重的中暑反应会影响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流产、早产。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三级以上的作业。

     高温作业三级的界定:25-28度温度下作业时间超过361分钟;29-32度温度下作业时间241-360分钟;33-36度温度下作业时间121-240分钟;39-42度温度下作业120分钟以内。

    15.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那些毒物的岗位是孕妇禁忌的?

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通过胎盘血液进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成长发育。所以女工在待孕、怀孕期间应禁忌接触有毒化学物质。

《特殊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哺乳期间除了以上作业禁忌外,还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因为这些毒物可以通过衣物、用具和身体带回家,通过乳汁、皮肤侵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婴儿成长发育。

16.为什么怀孕期间不能从事抗癌药和乙烯雌酚的生产?

孕妇从事接触抗癌药生产可能会导致自然流产率增高的危险。现在国际上

已经公认乙烯雌酚是人类经胎盘的致癌原,容易导致儿童患癌。

17.接触麻醉剂气体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

长期接触较低浓度的麻醉剂气体,可出现头痛、头晕、疲倦、嗜睡、食欲减退、恶心、呕吐、便秘、食欲不振、血液红细胞增多、蛋白尿等。孕妇接触麻醉剂气体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可导致自然流产率增高。

最常见的麻醉剂如甲醚、乙醚,职业接触多见于乙醚使用的实验室人员、医院手术麻醉室医护人员等。吸入高浓度麻醉剂气体可出现麻醉反应。

    18.职业妇女怀孕期间能否接触非密封型放射源放射物质?

电离辐射对人类的阈值范围是0.10.2Gy。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妇女孕期过程中对下腹部照射应不超过2 mSv,并限制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约控制在1/20年摄入量限值以下。

在工业生产方面主要见于核能、核燃料生产、使用与回收;在医药卫生方面主要见于核医学研究,放射性同位素治疗与科学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如碳14)的使用;在农业方面诸如采用同位素示踪技术等。

19.高强度噪声对孕妇及胎儿有什么不良影响?

高强度噪声易损害女性生殖功能。研究表明,孕妇长时间接触超过90分贝的高强度噪声可能导致母体自身烦躁不安,胎动增加,胎儿在母体发育迟缓,自然流产、早产率和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增高;国外有研究认为,孕妇长时间在接触高强度噪声环境中作业,可以影响新生儿的听力发育、严重的可影响其心理健康与学习能力。因此孕妇禁忌从事接触噪声作业分级二、三、四级作业。

    20. 高气压和潜水作业对孕妇有什么特殊影响?

高气压作业环境条件使人的呼吸循环系统的功能受到影响,容易造成人体血管痉挛,血液循环不畅,部分组织缺血或者局部淤血等不良反应。孕妇在高气压环境作业,可影响胎儿正常发育,严重时可导致死胎与自然流产。

潜水作业属于特殊环境下的作业,也属于高气压作业,因为水的密度是空气的800倍,即每下潜10就可增加1个大气压。另外,水的导热系数远大于空气,作业环境温度低,易造成体温过低症。

所以孕妇不宜从事各类潜水(包括水产养殖、水下探险、水下考古、休闲娱乐潜水等)、沉箱、隧道、高压氧舱、加压治疗舱、高气压科学研究舱等环境条件的工作。

21. 孕妇为何不宜从事强烈振动的作业?

长期从事振动作业可导致全身振动病和局部振动病,如打风钻、捣固机、锻造等。孕妇接触强烈振动作业,可导致自然流产发生率增加。

22.  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对孕妇有何影响?

频繁的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可导致局部肢体酸胀麻木,而其他部位供血不足。孕妇可能引起腹压增加,影响孕妇腹部血液循环功能,造成子宫供血不足,胎儿缺氧,影响胎儿发育,增加自然流产的危险性。所以孕妇不宜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装卸、搬运、建筑等。

23. 孕妇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会导致什么后果?

铅是一种重金属毒物,可以损害人体多系统、多脏器的损害,急性中毒可导致红细胞膜破裂导致溶血,慢性中毒可影响血卟啉代谢,血红蛋白合成减少;还可以导致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严重的可导致中毒性脑病;铅还可以肝功能损坏、肾功能不全等。铅还可以导致女性内分泌紊乱、激素水平失调,男性精子活动度减小或畸形,不孕率增高;孕妇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出现低出生体重儿,胎儿围产期死亡,流产及畸胎等。

铅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期0.15mg/m3;铅烟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期0.09mg/m3

24.            苯及苯系列化合物对孕妇有什么特殊损害?

苯是一种有特殊芳香味的无色液体,易挥发,可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苯经皮肤接触短时间容许浓度为10mg/m3。在制鞋、箱包、橡胶、医药等行业中应用较多。短时间接触高浓度的苯可出现苯中毒,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可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长时间低浓度接触者可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可损害造血系统,导致白血病。女性接触苯可导致月经紊乱,经期延长,月经量过多。

孕妇接触苯及其苯系化合物可能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出现低出生体重儿、死胎、自然流产等,可能还会导致儿童患白血病的危险性增高。

25.孕妇不宜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那些?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具有致畸作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铅、汞、甲基汞、农药、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二硫化碳与有机溶剂等,孕妇如果接触这些毒物,可能会造成儿童先天性缺陷,如唇腭裂、心脏室间隔缺损、心血管畸形、中枢神经系统缺陷等。

    26. 哺乳期妇女为何不宜从事接触有机磷农药的生产与使用?

常见的有机磷农药有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速灭磷、百治磷、毒死蜱等。有机磷农药可以经皮肤污染、呼吸道、胃肠道吸收,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机磷农药可通过乳汁导致婴儿出现中毒反应。有机磷农药中毒主要抑制胆碱脂酶的活性,使神经内分泌系统发生一系列毒蕈样中毒反应;严重时可以引发迟发性神经病和并发症,如脑水肿、肺部感染、上消化道出血、中毒性肝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中毒性心肌病、猝死、迟发性死亡等。

    27.  哺乳期妇女为何不宜从事接触有机氯化合物的生产与使用?

职业性接触:氯是由电解食盐产生,广泛应用于石油、冶金、化工、制药、皮革、印染、造纸等行业。最常见的有机氯化合物如氯化氢(盐酸)、氯乙烯、 聚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化碳、漂白份、敌百虫等。有机氯化合物主要通过呼吸道吸入,损害气管、支气管、肺部组织、心律不齐、心肌损害、肝肾功能损害等;还可以通过皮肤与消化道进入人体,也可以通过母乳进入哺乳儿童体内引起儿童发生中毒反应。

28.孕妇为何不宜从事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处理工作?

接触放射性物质易导致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效应、辐射损伤、白血病、骨肿瘤、肝癌等。另外,核辐射可引起生殖细胞损伤或遗传基因突变,影响胚胎与子代健康发育。染色体畸变还可导致儿童先天畸形、流产、死产、不育等。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现场接触核与放射物质的可能性极大,同时还存在职业紧张及不明原因的危害因素,可以对孕妇和胎儿带来极大的危险性。因此,孕妇禁忌从事核事故与放射性事故处理工作。

29.电离辐射对生殖系统有什么损害?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作用主要是由于电离辐射的能量被物质吸收,造成种种辐射效应,而引起体内细胞的损伤,其中以DNA的损伤最为重要,它会影响细胞的成活和繁殖。电离辐射对男性和女性的生殖系统都可以造成损害。对男性可致精子数减少,活动度降低及畸形精子增加,从而影响生育能力。

当女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电离辐射时,可导致卵巢功能衰退,卵泡减少,月经不调、闭经甚至永久不育。孕妇如果受电离辐射照射,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非常显著,发育中的胚胎或胎儿对电离辐射高度敏感。电离辐射对胚胎或胎儿的损害,取决于照射剂量与受精时间,在受精后014天,辐射可导致受精卵或胚胎死亡;受精后第38(主要器官形成期)受照可导致畸形、白内障和生长缓慢;妊娠第825周中枢神经系统对辐射特别敏感,甚至可能引起严重的智力迟缓。

 

 

                         (职业卫生所 妇女劳动卫生与生殖健康研究室)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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