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国卫标委函﹝2014﹞1号)有关要求,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现对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锑及其化合物》等161项标准再次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将具体修改意见及理由填写在附件1中。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请只对您熟悉的、使用过的、有科学证据的标准填写征求意见表,按每项标准单独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寄回标准起草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回复意见请手写签名,电子版请同时发E-mail。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号职业卫生所
联系人:张敏 李文捷 鲁洋 刘拓 邮编:100050
电话/传真:010-83132396
E-mail:nohsc163@163.com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锑及其化合物》等161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代章)
2016 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