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警示录--以专家咨询费名义收受礼金

发布时间:2017-09-15            字体大小:  

 

典型案例:

20125月,某环保局生态保护处负责人李某牵头邀请三位省市相关部门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对某生态乡镇创建工作进行中期评估。在听取该乡镇工作汇报、查看现场及审阅相关资料后,有关专家对照指标体系和规划,对该地的创建工作进行了评估,并着重就如何总结前期工作、进一步深化创建、提炼亮点和特色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由于较与会专家更了解相关情况,李某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客观、更具可操作性。乡镇领导为表感谢,将李某与专家同等对待,给予了2000元专家咨询费,李某接受了,事后也未向组织上交。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的案件。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所谓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之所以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与党员干部的公职发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之所以说“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由当事人说了算,而要由组织上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认定。本案中,李某作为环保局生态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下属乡镇生态创建工作的评估是履行职责行为,是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内容,故不能收取规定报酬以外的其他报酬,如果收取专家咨询费用,可能失去公正性,也违背了廉洁纪律。

廉政提醒:

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单位为了和主管部门搞好关系,在请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工作时,经常会以专家费、评审费、指导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予一定的礼金或报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会认为这是正常的劳动所得,就会欣然接受。其实,国家工作人员有廉洁履行职责的义务,在公务活动中,不应当接受任何礼金、有价证券、财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应当进行登记上交,不可私自隐瞒,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纪。

 

(纪检监察审计室宣,摘编自《微腐败警示录》)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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